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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序阅读   只看楼主      楼主  发表于: 2015-11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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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緘默權的代價

    一名16歲的少女在中環蘋果專賣店偷了一台iPhone 6s而被拘捕,由於她「非常徹底」地行使了緘默權,從刑事調查局、律政司、到法院開庭審判都不講任何一句話,於是女孩被送去少年懲教所被羈押了一個多月,最後律政司只好用「姓名年籍不詳、代號A女」的方式起訴她。
    iPhone 6s?據說是品牌手機,5288港元才16GB起步,但有沒有羈押一個多月的必要?據報載連法官自己都說這是微罪,沒有羈押的必要。當然,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姓名、地址、身分證號碼,可能放了人就跑了,律政司表示,就算要交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,也不知道要交給誰。簡單的說,以上就是《刑事訴訟條例》所謂的「雖然有羈押的原因,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」,法律見解上,並沒有很大的落差。
    畢竟,香港始終都是保留了港英時代的法律制度,緘默權制度在1980年立法會三讀正式通過並確立起來,司法機關、反貪機構、律政司和法官等在審訊或者盤問被告時候,一定要告知被告可享有緘默權。《刑事訴訟條例》中已經明文規定:「訊問被告前,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除非自願供述,被告有保持緘默之權利,否則他(她)所說之一切將會被筆錄或者錄影用作起訴其之證據。」被告如果乖乖地說出自己所犯之罪行,其中當然包括自己的姓名地址以及身份證號碼,這種案件根本不會被羈押,換言之,被羈押,完完全全就是行使緘默權的「代價」。
    律政司自知羈押可能會有爭議,所以努力追查、快快起訴,趕緊把這個燙手山芋丟給法院,在「同情的理解」下,要我是律政司,作法可能也差不多:「人贓俱獲,如果因為被告不說話就放走,豈不便宜她?到時候人跑了,不被輿論罵到臭頭才怪!」而且「不說話就放人」,到時候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「有樣學樣」,豈不是自找麻煩?律政司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,是職務的天性使然。律政司本質上就是和被告有利害衝突,轉而透過制度的設計來期待法官,比較能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。因此,對於准予羈押的法官,就實在沒有辦法再「同情地理解」了。要不要聲請羈押,是律政司的自由,但法律刻意設計由法院來准許或駁回羈押,正是希望法官可以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,既然沒有羈押的「必要」,就該放人,豈可讓緘默權的行使轉化成一種「代價」?
    當然,在香港,被告人被警察抓到的時候,可以說我要等我的律師來,在那之前我要實施我的緘默權,可以保持沉默;在法庭上如果你是證人,律師問你事發當天看到什麼,你可以說我忘記了,我不想說,我不知道。法院是否定罪是可以看證據的,被告可以不配合,也可實施緘默,但是如果被判有罪,就會加重刑責,因為毫無悔意,死不認罪,也有可能會沒事。但是如果被告被對方掌握有利證據,刑責不但會從重判起,法庭上說謊也算是一種罪。總之法官最後會問被告,你到底有沒有做這樣的事情呢?被告回答會是關鍵,不是上天堂就是下地獄。
    當然,或許法院也是怕被輿論罵,怕又被扣個「CID抓人、法院放人」的大帽子,但是,如果連這種輕罪都這麼沒有擔當,那麼還期待人民對法院有什麼司法信賴呢?只能說,香港制度上雖然「審、檢分立」,但是實際上還是法官、律政司一家親,司法權(審判權)和行政權(檢察權)仍然糾纏不清,三權分而不立、制衡若有似無,人民事實上對抗的幾乎是同一道政府權力,只不過是分了兩層手續,讓人更筋疲力盡罷了。
    這個案子,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法定的權利,是一回事;有沒有羈押的理由與必要,又是另外一回事,律政司將其混為一談,法律上就是錯的。
    我們比較可以容忍律政司硬要聲請羈押的心情,但是不太能接受法官不願意站在人民的立場、去對抗律政司及輿論可能撻伐的軟弱。實則,人民對司法的信心,來自於司法總是和人民站在同一陣線,一起對抗已經越界、甚至僅僅是「可能越界」的政府權力,司法若一起「越界」,就只不過是橡皮圖章罷了。總之還是那句話,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法定的權利。在法律上,每個人都受「無罪推定原則」的保護。如果證據確鑿而行使緘默權,會比坦承犯罪的人判得更重。

[ 此帖被cois在2015-11-20 02:57重新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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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      2楼 发表于: 2016-01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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